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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下午4點鐘,就二次金改案做出判決,針對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收賄及洗錢,合併判陳水扁18年、褫奪公權9年、罰金1.8億元,吳淑珍判11年、褫奪公權8年、罰金1億零200萬元。該案一審時審判長周占春認定金控合併非總統職權,判決無罪,而高院審判長張傳栗認為,憲法經過七次修改,總統職權實質擴大,對金控業有影響力,這是無罪改判有罪的主因。
同案扁家子女陳致中改判一年、罰金四百萬,黃睿靖6個月罰金200萬,陳幸妤則獲判無罪。吳淑珍的兄、嫂,吳景茂、陳俊英判3年緩刑2年,但因為符合證人保護法以及自白,獲免刑。
至於馬永成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,不法所得沒收。其他金控業者,除了元大馬維建因為幫忙洗錢判刑8月、緩刑2年、支付國庫30萬元罰金,其他金融業包括國泰金前副董蔡鎮宇、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、元大金馬維辰、中信金辜仲瑩、兆豐金控前董事長鄭深池等人均判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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